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征求意见公告,为加强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在“房屋互换”条款中规定,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据介绍,该《实施细则》涉及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经营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其中明确,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情况,家庭人口按照补贴人口认定。户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持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家庭,在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等方式进行登记。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之间互换住房遵循“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原则。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网设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承租家庭可登陆后发布、查询房屋互换信息。
根据该《实施细则》,凡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停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续租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